法硕考研|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适用对象主要是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消灭。《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六十日”即是除斥期间。
2.简述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一样,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这两种制度又存在很大的差别:
(1)法律后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适用范围不同。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3)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一般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4)适用条件不同。除斥期间届满,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有关规定而无须当事人提出主张。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回。而对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相关规定。
(5)期间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是一个不变期间,为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不能变动;而诉讼时效可因各种原因而中止、中断甚至延长。
(6)当事人约定的性质不同。除斥期间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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