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所有权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以权利取得是否须以前权利人的所有权为前提作为标准,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所有权而取得所有权。
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主要方式包括:
(1)生产,是通过人的劳动攫取自然物,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
(2)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①须为无主物;②须为动产;③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我国《民法典》对先占未做规定。
(3)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个新财产,或对他人的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
添附包括3种:
①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能够加以识别或区分,但不经损害不能分离或分离费用过高。
②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于识别或分离。
③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
《民法典》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一般认为,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如建材附合于房屋的,由不动产所有人即房屋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加工后其所有权的确定规则是: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加工后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则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
(4)拾取遗失物。遗失物是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包括失散的饲养动物等。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的特征:①标的物必须是他人遗失之物;②遗失物必须是动产;③拾得遗失物表现方式必须为占有。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故不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关于拾取遗失物的规定:
《民法典》第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315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民法典》第316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317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5)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及隐藏物。
埋藏物是埋藏于他物之中,其所有权归属不明的动产。∥对于埋藏物被发现后的所有权归属,罗马法及近代多数国家民法采取发现人有限取得所有权主义。
《民法典》第319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我国,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属于其所有权人,不适用先占,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失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6)善意取得。
(7)收取孳息。
《民法典》第321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8)时效取得。我国没有规定时效取得。
2.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是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意味着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转归于新的所有权人,亦即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对原所有权人来说也就是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两大类。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包括:买卖、互易、赠与、继承、受遗赠等。买卖是继受取得中一种最重要的方法。
《民法典》第320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所有权的消灭
所有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分为:
(1)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所有权的客体不复存在。
(2)所有权的相对消灭,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但原物依然存在,只是更换了所有权人。引起所有权相对消灭的原因主要是:①转让所有权;②抛弃所有权;③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④所有权主体消灭(指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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