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主要包括: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民法典》第290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1.相邻用水关系
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邻各方均有使用的权利。因此,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坝或其他设施时,应按受益的多少,分担一部分费用。
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均应遵循“由近及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用水。一方擅自改变、堵截或独占自然水流,影响他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害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相邻排水关系
(1)高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向低地排水的权利。
因排放的水是自然流水或人工流水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对自然流水,低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承水的义务。高处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将水一直引到江河或公用排水系统的义务,若无过错,对自然流水给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对于人工流水,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没有承水义务,只有过水义务,即允许流水通过的义务。高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将其人工流水安全通过低地,直达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排放人工流水给他人造成损害或危险的,受害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及赔偿损失。
(2)修建房屋应注意不得将屋檐滴水向邻人屋面排流,以防对邻人房屋的侵害。因屋檐滴水造成邻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
1.相邻不动产通行关系
《民法典》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不动产,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如被相邻土地包围以致与公用道路隔离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通行邻地以直达公用道路。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在荒地上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道路。并且对邻地享有通行权的人,应当依法赔偿邻人遭受的相应损失。对于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
2.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
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难免需要临时或长期利用相邻的土地或建筑物。
《民法典》第292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因铺设管线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
《民法典》第293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四)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法条中列举的侵害即不可量物侵害。
相邻各方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设施,应与邻人的生产、生活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并应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相邻各方不得以持续的噪声、震动等妨碍邻人。
(五)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民法典》第295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本条规定即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又称邻地损害防免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等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
《民法典》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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