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298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各自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协议。
∥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人在分享权利的同时,须分担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同时对外承担因共有财产所生的债务。共有人的义务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按份共有关系可因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共有财产归一人所有、共有财产灭失或者被转让共有财产的分割等原因而终止。
(二)按份共有的基本特征
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份额为依据的。按份共有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份额的确定规则是:
《民法典》第309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1.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每个共有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要受到其他共有人享有权利的影响与制约。因此,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从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出发,由全体共有人事先协商决定。依个人意志擅自行使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应视为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
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同时保证各共有人有退出共有的自由,现行法律赋予了按份共有人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和份额转让权。分割请求权参见《民法典》第303条规定。《民法典》第305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3.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305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法典》第306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物权编解释一:
(1)除另有约定的外,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非基于法律行为)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同等条件”是指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个月。
(4)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5)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②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房屋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屋租赁人的优先购买权。
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但按份共有人可就其所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如设定抵押。
5.物上请求权
共有物受到侵害时,共有人可单独或者共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维护共有权益。
6.共有物处分权
参见《民法典》第30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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