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8
《民法典》第36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即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包括:
(1)原始取得。主要包括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权利人的依法申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审核同意而取得。
(2)继受取得。其是指通过赠与、买卖、继承宅基地上的住宅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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