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居住权概念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8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369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的特征:
(1)主体限定于自然人;
(2)内容是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3)客体是他人的住宅;
(4)设立目的是满足权利人生活居住的需要;
(5)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6)具有专属性,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故不得转让、继承,并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7)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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