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居住权设立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9-08
《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我国对居住权采取登记设立主义。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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