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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认定和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6

(一)不作为的因果关系认定▲

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该结果发生的,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二)特殊情形的因果关系的认定▲【选择、案例】

我国把因果关系设定为一种客观的联系,认定因果关系不受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因素的影响。

1.下列情形尽管特殊,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1)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疾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如脾肿大、心脏病、高血压、白血病、血小板缺少症)相遇,发生死亡结果。或遭遇恶劣条件发生结果:如甲在穷乡僻壤致乙受伤,走两天的路程才找一所简陋的医院,乙不治身亡。

(2)行为与被害人行为相遇导致结果:如私设电网遇到被害人钻电网触电身亡,驾车劫持人质时人质从疾驰的车上跳下逃生摔死等。

(3)两行为相接导致结果,如甲强令工人乙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甲强令司机乙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甲教唆乙杀人致人死亡等。

(4)数行为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如甲投放未达致死量的毒药,乙也投放一份未达致死量的毒药,甲乙投放的毒药总量共同作用下导致死亡结果;数人共同殴打一人致死,甲乙丙三个人共同殴打丁,即使分不清哪一拳是致命的,也不妨碍认为三人的行为与丁死亡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因为采取因果关系客观说,只承认具有追究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地位,相应扩大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范围,所以,上述情况虽然有些奇怪,通常认为有因果关系。

2.下列情形中,甲的行为虽然与结果有一定的联系,但通常认为没有因果关系▲

(1)甲希望乙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出资赞助乙乘飞机周游世界,乙果真在途中遇空难而死亡。

(2)甲投放足以致死的毒药在乙的汤中,乙喝下后中毒感到烦闷,出门透气时被另一仇人丙一枪击毙。

(3)甲偷乙钱包得手后逃跑,乙追甲过程中,甲被车(火车)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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