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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避险过当的概念、基本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8

(一)避险过当的概念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意义在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利益,就失去了正当的依据。因此,刑法规定,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二)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成立条件):“6+2”

避险过当首先必须具备成立紧急避险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制条件(迫不得已)、特别例外限制这6个基本条件(承上略)。

(+1)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在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罪过(包括间接故意与过失),应受到责备。

‖但是鉴于行为人是在紧急情况下、在具备避险的前提条件下造成的不适当损害,所以只有在造成较为严重的不应有损害时,才有必要认定为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的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三)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背】

(四)考点理解

(1)避险过当与防卫过当、教唆犯等都不是独立的罪名。

避险过当意味着不能排除行为人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的非法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触犯的罪名,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2)假想避险,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分情况予以处理。(同假想防卫)

(3)案例中特别注意避险过当与胁从犯的区分△。

如绑匪强迫人质甲杀死乙方能保命,甲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胁从犯。

(4)△在司法实践中,对“必要限度”的认定,应掌握如下标准:

①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

②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

③在财产权利中,应以财产价值进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

④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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