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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特别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处罚原则▲▲▲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8

(一)概念

※特别防卫,又称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权,是指公民在对正在进行(1)行凶;(2)杀人;(3)抢劫;(4)强奸;(5)绑架;(6)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受必要限度的限制,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只有针对故意犯罪,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只有防卫人的目的是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不允许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二)简述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4+2”

特别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4个基本条件(承上略)。

(+1)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特别防卫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2)没有必要限度的限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

根据司法指导意见:

(1)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①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②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有关行为没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适用一般防卫的法律规定。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4)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三)处罚原则

对于特别防卫,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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