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6-18

(一)试论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指①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②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③不得已采取的④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背】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是:

(1)合法权益遭受危险。危险是指某种有可能立即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紧迫事实状态,其来源包括自然的力量、动物侵袭、非法侵害和人的生理、病理过程。该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假想的。

(2)危险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对合法权益形成了紧急的、直接的危险。如果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行为人实施所谓的避险行为,则属于避险不适时。

(3)行为人有避险的认识和目的。行为人应认识到危险正在发生,且只能用紧急避险的方法排除该危险;行为人避险的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不得已是指找不到其他合法方法可以排除危险。

(5)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6)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7)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考点解析

1.成立条件:“6+1”

(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就是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情况。

‖△危险的主要来源有:①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②动物的侵袭:如牛马惊奔、毒蛇袭击等;③人的危害行为: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④人的生理、病理疾患:如为救治病人而撞坏财物等。

(2)时间条件: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

‖也就是说:①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的;②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十分紧迫。

(3)对象条件:避险行为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紧急避险是为了保全一方的较大合法利益而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合法利益。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这是避险目的正当性的条件。法律不认可为保护非法利益而采取避险行为。

(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所谓迫不得已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是唯一的途径,别无选择。紧急避险是以牺牲较小利益的方式保全较大利益,只要有其他办法能避免危险,就不必采取牺牲某种利益的方法。

(6)特别例外限制: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7)限度条件: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应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保护的权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权益。这是由紧急避险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

2.紧急避险的意义

紧急避险的实质为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紧急情况下损害较小的利益,保全较大的利益。

(三)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