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洗钱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主要指以下情况: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等。

(一)概念和特征

1.简述洗钱罪的概念和特征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用的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记住7类上游犯罪)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单位多指能够进行洗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

(4)主观方面:故意。

2.简述洗钱罪的资金来源和行为方式▲

(1)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2)5种行为方式(参见法条,略)。

(二)认定

1.划清洗钱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主要有两种情况:(1)对7类上游犯罪之外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实施转换行为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成立洗钱罪。

(2)虽然客观上对7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了“清洗”活动,但其主观上不知是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将洗钱罪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明知”的认定。

‖×本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比如: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这些情况都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2.划清洗钱罪与7类上游犯罪共犯的界限

如果事先与7类上游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则洗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不单独成立洗钱罪。如果事前没有通谋,事后为其洗钱,则构成独立的洗钱罪。

3.划清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洗钱罪属于法律特别规定,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以下情形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裁判或认定

(1)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

(2)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三)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的“明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91条。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插入投票 投票: 0 提交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