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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集资诈骗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192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略。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指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率为诱饵,或者用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前罪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后罪不以使用诈骗方法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3)主观方面不同。前罪要求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罪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种目的,则是一般的集资纠纷。

(2)集资诈骗罪要求集资数额较大,如果没有达到数较大的标准,则是一般的集资诈骗行为。

集资诈骗数额个人在1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个人在30万元以上,单位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3.集资诈骗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的区分

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都属于金融诈骗罪,均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但是诈骗方式或者手段不一样,《刑法》规定的犯罪基本构成条件和方法也不同。

‖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集资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92条。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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