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贷款诈骗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19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国家对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方面: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2.考点解析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银行以外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贷款诈骗罪的五种具体的行为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指伪造的或者变造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需的证明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这是指上述四种方式以外的骗贷行为,如以假币为抵押贷款,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等。

上述行为方式具备其中之一的,即符合了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具有两种以上行为方式的,仍成立一罪。本罪要求数额较大方能成立犯罪,依相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骗贷达1万元以上的。

(二)认定

1.划清贷款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如仅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贷款到期后能够偿还的,不构成本罪。

(2)骗贷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严格区分贷款诈骗罪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实践中常常遇到如下三种情况,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1)合法贷款后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

(2)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了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3)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条件而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了贷款,案发时不能还贷是意志外的原因所致,如遇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

3.单位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要注意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关键是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193条。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插入投票 投票: 0 提交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