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概念及构成要件
本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所谓“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
(二)认定
1.划清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客观上是否达到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法定要求。“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主观上是否“明知”,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明知的存在,“以营利为目的”是主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18、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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