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概念和特征
本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掌握侵犯商业秘密的三种具体行为:见法条。
2.考点解析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
主观方面具体表现在认识因素上分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况:①明知,是指行为人确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确已认识到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②应知,是指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在意志因素上有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形。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动机则有各种,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1.罪与非罪
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2.司法解释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第219条规定术语进行了认定: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
实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3)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19、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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