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19
《刑法》第219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
2.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
注意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分,其侵犯客体、犯罪对象、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不同。
注意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区分:其行为对象、行为方式、犯罪既遂形态、量刑幅度不同。
3.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19条之一、第2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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