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背】
(一)概念
本罪指①不以出卖为目的,②收买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客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从第三者手中换取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并对被拐卖人实施人身控制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颁布)
(1)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四)认定
1.划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区别关键:收买行为有无出卖目的。若不以出卖为目的则成立本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罪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实行数罪并罚。
(五)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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