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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0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2款、第3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背】

(一)概念

本罪指①不以出卖为目的,②收买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犯罪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客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从第三者手中换取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儿童,并对被拐卖人实施人身控制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颁布)

(1)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241条第6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人。其中不满1周岁的为婴儿,1周岁以上不满6周岁的为幼儿。

(四)认定

1.划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区别关键:收买行为有无出卖目的。若不以出卖为目的则成立本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罪与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2)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罪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实行数罪并罚。

(五)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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