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一)概念
本罪是指①伪造、变造、买卖②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三)认定
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的区别:后者是指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实施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80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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