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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组织考试作弊罪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1

《刑法》第284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1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概念和构成特征

本罪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1.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2)客观方面:本罪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2.考点解析

本罪不处罚参与作弊的考生。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上述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作弊”是指违反公平、公正原则,通过不正当途径参加考试,或在考试过程中在考试不允许的范围内寻求或者试图寻求答案的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①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所涉及的考试都必须是法律所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在非法律规定的相关考试中不构成本条所规定之犯罪。

(2)本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区别:行为方式不同。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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