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一)概念和特征
本罪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出借、播放、展示、赠送、散发、交换、讲解等传播行为。
(3)犯罪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但不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认定
1.划清传播淫秽物品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发生在亲友、家庭成员之间或其他小范围、观看人数少的场合传看、传抄淫秽物品的现象,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2.划清本罪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主要是看有无牟利目的,只有在不以牟利为目的而传播淫秽物品时,才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应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另外,从法律规定看,“情节严重”是本罪成立的必备要素,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在法条里未作此规定。
(三)法定刑
参见《刑法》第364条及第3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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