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民法的具体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9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
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具有独立的意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
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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