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硕资料 > 复习资料 >

法硕考研|民法的具体基本原则:自愿原则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29

《民法典》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

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自愿原则是法律地位平等的体现。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每个人具有独立的意志,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

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相对人、行为方式、形式等依据其意志自由选择。

(2)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

(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点击下载

法硕教材《考点解析》电子版

学习更多内容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

留言板

X

快捷咨询: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