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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的具体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风穿林堂2021-07-30

《民法典》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

1.公平原则的意义

公平原则是将市场活动中的公平交易与公平竞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公平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

2.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的关系

公平原则是自愿原则的必要补充,并为诚实信用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标准。公平原则的适用需要以自愿原则的运用为前提和基础,倘若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就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公平原则。

3.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

(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司法机关依据公平原则获得自由裁量权,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判,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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