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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事责任的方式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4

(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第179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侵权责任,如赔礼道歉;有些责任方式只适用于对人身权的侵害,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惩罚性赔偿如: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1)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2)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3)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4)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5)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6)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1)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2)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3)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4)拒不履行保全裁定;(5)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6)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7)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权责任的方式

《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1167条规定,适用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害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侵权行为。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①有正在进行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②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作用:在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以及避免损害结果的扩大。

(2)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侵害人排除由其行为或物件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事实状态。构成要件:①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②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3)消除危险。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消除由其行为或物件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构成要件是:①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②危险的存在是由人的行为或者其管理的物造成的。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将其非法占有或者取得的财产移转给原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构成要件是:①有侵占或者以其他不合法方式占有他人的物的行为。②该财产存在。

(5)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将受害人的财产恢复到受到侵害之前的状态。构成要件是:①动产或者不动产受到损坏。②恢复原状有可能和有必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对于因其不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予以补救的措施。其构成要件即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加害人对于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予以消除。恢复名誉是指加害人在侵害所及的范围之内使受害人的名誉恢复到加害前的状态。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用于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

(8)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指侵害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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