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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4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一般包括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自甘风险、自助等。

1.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况如《民法典》第59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主要包括:(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冰雹、火山爆发、江河决堤;(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遇到土匪袭击、惊马冲撞;(4)行为人生理疾患或心理障碍,如心脏病发作等。

2.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181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①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合法利益免受②正在进行的③不法侵害,而④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⑤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背)。

构成要件:

(1)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并且正当防卫必须是必要的。

正当防卫的必要性要求当事人在只有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否则不足以制止侵害行为或者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3)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不能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4)防卫的行为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如果加害行为来自动物,对于动物也可以采取防卫手段。

(5)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足以制止侵害行为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是正当防卫行为的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责任: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民法典》第182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①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②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③不得已采取的④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背)

构成要件:

(1)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2)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危险具有紧迫性。

(3)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是必要的。否则不足以制止危害行为和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

(4)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5)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方式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大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紧急避险、避险不当及避险过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贵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实质为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

除上述3种免责事由外,其余免责事由参见“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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