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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一些特殊情况下的民事责任规定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06

1.见义勇为等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注意受益人承担的补充责任。

2.紧急救助

《民法典》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民法典》未将意外事件作为民事责任免责事由。

除本处介绍的总则规定的免责事由外,“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参见合同编通则规定,“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参见侵权责任编规定。

3.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民法典》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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