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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4种)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2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对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为行为人。

所谓误解,又称错误。具体包括:

(1)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如把买卖误解为赠与行为;

(2)对标的物的误解,如把复制品当作原件;

(3)对价金的误解,如将9999元误认为99.99元;

(4)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甲当作乙。

民法的误解仅限于行为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且这种误解是重大的,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

2.受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

欺诈是指故意实施的,以引起、强化和维持他人的错误认识并使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意思表示为目的的欺骗行为。撤销权人为受欺诈方。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该欺诈行为,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对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撤销权人为受胁迫方。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51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为受损害方。

特点:

(1)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2)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而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过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暴利);

(3)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并非其本意,而是由于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原因;

(4)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所公认的不公平。

需要注意的是,显失公平仅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所造成的不公平,而不包括因为受欺诈或受胁迫而造成的不公平。

◎简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一方以欺诈手段或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一方知情(知道或者应当知该欺诈行为),使受欺诈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受胁迫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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