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1-08-13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后,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也具有自始无效的后果。二者主要区别表现在:
(1)无效的条件不同。前者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是绝对无效;后者是相对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
∥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也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争议,该行为都是无效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认可是该行为无效的前提条件。
(2)无效的时间不同。前者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没有约束力;后者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就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才丧失法律上的效力。当然,撤销行为具有追溯力,追溯到行为开始。
(3)有权主张无效的人不同。前者双方当事人或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受理的案件中发现属于无效范围的,也可以主动确认其无效;后者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其他人不享有撤销权。
另外,在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如果属于部分无效的,没有被撤销的部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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