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无效的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2)赔偿损失。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试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2)特征;(3)4类情形;(4)撤销权消灭的情形是: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5)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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