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其行为效力有待其法定代理人确认
《民法典》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简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1)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被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被善意相对人撤销后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应的责任参见《民法典》第15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已成年),则其行为无须其法定代理人确认其行为的效力,本人可以直接确认。
2.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
包括3种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效力有待于被代理人的确认以及善意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效。但表见代理除外。详见相应章节中无权代理的规定。
以上2种是现行法认可的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情形。
◎简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法律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除外。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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