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240条)。
所有权是对标的物全面支配的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标的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的权利:
(1)人对物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对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2)人对人的权利。在受到他人非法干预或侵害时,所有人有权行使包括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在内的请求权。上述请求权属于救济权,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2.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具有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制范围内对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权利,是绝对权。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人以外的一切人,他们负有不作为的义务。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又称为单一性。所有权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所有人对于标的物有统一的支配力。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又称为归一性。所有权人在其所有的财产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后,虽然占有等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但所有权并不消灭。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以后,所有权恢复其圆满的状态。∥所有权的弹力性,为所有权权能分离和定限物权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又称为独占性,是指所有权是独占的支配权,非所有人不得对所有人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同一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存在,而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即传统民法上的“一物一权”原则。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又称为永久存续性,是指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也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不以期限为要件,除因标的物灭失、所有人抛弃等事由而消灭外,本质上可以永久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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