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33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土地所有权派生的一种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范畴。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权利人必须将以上土地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的。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物权。
《民法典》第332条,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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