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主要权利
(1)对承包地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民法典》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2)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民法典》第334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335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3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民法典》第341条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342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民法典》第338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243条(征收)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1)必须依法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
(5)接受发包方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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