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386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1)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
体现在:①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②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③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此外,对抵押权而言,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可分性。这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体现在:①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②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4)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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