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394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表现在:
(1)抵押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或某种财产权利。
(3)抵押权是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仍由抵押人占有。
(4)抵押权除具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等特征之外,还具有追及性。抵押期间,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可以继续行使抵押权。但是,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即此种情况下不得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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