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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抵押财产的范围▲▲▲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07

《民法典》第400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均为诺成合同。

抵押合同的有效,除了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及具备法定形式之外,还要求抵押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39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上述可以抵押的财产须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民法典》第402条▲,以本法第395条第1款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不得抵押的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的有效,除了要求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外,还要求抵押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根据司法解释:(1)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2)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以依法被监管的财产抵押的,适用上述第(2)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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