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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抵押权的实现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1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得处分抵押财产,并就其价值优先受偿。

1.抵押权实现应具备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发生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如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民法典》第410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主要有两种: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此协议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否则,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中,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413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民法典》第41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4.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限制

《民法典》第418条,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5.抵押权与租赁权并存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6.抵押权存续期间

《民法典》第419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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