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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抵押权的顺位▲▲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0

1.一物之上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位

一物之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在实现抵押权时,须确定抵押权的顺位。

《民法典》第41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409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一物之上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并存的清偿顺序

《民法典》第415条,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据此,质权与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同等效力,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456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414条、第415条、第456条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质权及留置权并存的清偿顺序:▲▲

(1)留置权具有最先效力;

(2)登记抵押权与质权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未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动产的价款债权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根据司法解释,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2)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3)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为出卖人(赊购情形),或提供价款的第三人(与买方存在借款合同),或同时为两者。其抵押人只能是作为买方的债务人。价款债权限定为买卖或与之功能类似的合同债权,类似债权如融资租赁等交易产生的债权。

价款债权抵押权设立条件:

(1)抵押物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财产上禁止设立抵押。

(2)债权人在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才能设立。∥10天为价款债权抵押权登记的宽限期。未登记虽然不能成立价款债权抵押权,但债权人依然可以取得抵押权,其效力适用《民法典》第403条未登记动产抵押权的一般规定。

(3)只能担保价款债权,担保物与其债权之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即担保债权产生的目的是获得担保物。

价款债权抵押权最核心的法律效力是其后来居上的超级优先效力,价款债权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留置权人除外。

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具体规则▲▲:

(1)留置权人优先于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受偿。

(2)价款债权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如价款债权抵押权人优先于买受人在先设定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人受偿。

(3)价款债权抵押权人的优先效力,不能对抗动产买卖之前就已设定在该抵押物上的抵押权。

(4)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应优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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