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最高额抵押▲▲
《民法典》第420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民法典》第424条,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指在预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担保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清偿而设立的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原则上是未来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420条第2款规定,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的特征▲
(1)所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
(2)适用范围的限定性。
(3)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条件。
《民法典》第421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民法典》第42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4.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
《民法典》第422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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