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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动产质权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1

(一)动产质权的定义

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质押财产的质权。

《民法典》第425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特征:除了质权特点外,具有以下两个特点:(1)动产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2)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具有留置效力。

《民法典》第426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质押合同

《民法典》第427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1.禁止流质▲

《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

质押合同生效不等于质权设立:

《民法典》第429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权的设立须要具备以下条件:(1)质押合同合法有效;(2)质押财产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转让的动产;(3)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给质权人,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未按合同约定移交质押财产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1)债权人、出质人与监管人订立三方协议,出质人以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描述能够确定范围的货物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货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于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起设立。监管人违反约定向出质人或者其他人放货、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在前款规定情形下,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该货物,或者虽然受债权人委托但是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未设立。债权人可以基于质押合同的约定请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不得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监管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债权人请求监管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质权的效力

1.质权的担保范围

即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参见《民法典》第389条。

2.质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质权效力及于质押财产、质押财产的从物、孳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质押财产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对于孳息是否作为出质财产,当事人可另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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