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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2

《民法典》第447条,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②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客体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等约定担保物权不同,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其效力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留置;二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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