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2
《民法典》第447条,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②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指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并以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客体限于动产。
(3)留置权不具有追及力。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即丧失留置权。
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等约定担保物权不同,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留置权为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其效力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留置;二是优先受偿。
相关阅读:
法硕用书|法硕真题|经验贴汇总|法硕国家线|法硕各院校复试线|法硕各院校招生目录|法硕复习指导|法硕择校指导|法硕辅导课程|法硕新手福利|法硕报考指导|法硕就业前景
在复习过程中如果你有专业知识不能攻克;如果你还深陷复习怪圈需要解救;如果你想要了解院校的考试方向、特点等,都可以咨询科教园考研老师,科教园法硕愿用22年专业考研辅导经验助你成功。
更多法硕考研资讯,也欢迎咨询科教园老师,给你更专业的规划和服务。
咨询电话:400-810-2468,010-82330118
课程顾问:15801290122(同微信)
15011002660(同微信)
咨询QQ:80088828,807869347
官网:www.bjkjy.com
微信公众号:“法律硕士考研”,“科教园法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