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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4

《民法典》第448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44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4)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与留置权人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根据司法解释: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450条,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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