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实现与留置权的成立不同。符合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但只有在宽限期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该宽限期可以由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
《民法典》第453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留置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与变卖三种。∥同动产质权
《民法典》第455条,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根据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对留置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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