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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抵押权的效力

来源:法硕教材《考点解析》责编:叶子2022-01-10

(一)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和效力及于的财产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参见《民法典》第389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原抵押财产,而且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添附物、孳息和代位物。

(1)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前产生的从物;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从物,但在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一并处分。

(2)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添附物归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

(3)孳息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第412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4)代位物是指《民法典》第390条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民法典》第390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5)代位物。参见第390条规定(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根据司法解释,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

(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包括:▲

(1)抵押人仍享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抵押财产,同时还可以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以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2)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人的义务包括:

(1)保持抵押财产的价值,不得实施降低抵押财产价值的行为;

(2)不得将抵押权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407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

(3)转让抵押财产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民法典》第406条);

2.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

(1)抵押权保全权,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恢复抵押财产价值的请求权或者增加担保请求权。

《民法典》第408条,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抵押权处分权,如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作债权的担保,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等。

(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4)抵押财产转让时的权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妨碍抵押人正常行使抵押财产的所有权。

(三)考点解析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民法典》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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